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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9-1-13 15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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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纜數量較多時,為便於電纜的裝置與維護,可將電纜裝在電纜架(tray)上作固定或支持及保護。以配合廠房或建築物內之電纜槽及溝道等裝置。
(2)電纜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須具有適當強度以支持全部電纜。
(二)不得具有尖銳邊端、鋸齒狀,或突出物而傷及電纜之外皮。
(三)以金屬製成者須有適當之防銹,否則應採用不銹蝕材料。
(四)須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。
(3)電纜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電纜架須為完整之系統,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纜架之電氣連接性,及電纜之固定。
(二)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子或保護箱加以保護。
(三)600伏以下之電纜可裝於同一電纜架。
(四)超過600伏之電纜不得與600伏以下電纜裝於同一電纜架,但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離或採用金屬外皮電纜配裝不在此限。
(五)電纜架可延長橫跨隔板牆壁或垂直於潮濕或乾燥處所之台架及地板,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止火災擴大之裝置。
(六)電纜架須具有適當空間以供裝置和維護電纜。
(4)電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電纜可在電纜架內連接,但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。
(二)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須確實固定於纜架。
[ 本帖最後由 冷之源 於 2009-4-24 13:49 編輯 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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